北京五大类公共场所须设外语标识

据《中国日报》报道,近日,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《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》。

条例要求,民用机场、火车站、城市公共交通站点;国际体育赛事、国际会议、国际展会等大型国际活动承办、接待场所;引进境外人才聚集的社区;应急避难场所;文化、旅游、体育等其他重要公共场所使用规范汉字标示名称、场所导向、设施用途、警示警告、限令禁止、指示指令等信息的,经营管理者应当同时设置、使用外语标识。